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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居申請條件

連續居住 1 年;或連續居住滿 2 年,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;或連續居住滿 5 年,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(高級專業人才,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)

※出去及回來當天都算一天。

  • 自申請日往前推算,合法居留連續不中斷居住滿 5 年,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,二年內申請。
  •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,其外國籍之配偶、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,二年內申請。
歸化居留方式 居住條件
自願歸化 自申請日往前推算,合法居留連續不中斷居住滿5年,每年居住183日以上。
*(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,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,但不列入合法居留日數)
依親
(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、為國人配偶,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、國人配偶死亡未再婚,與其亡故配偶親屬往來或婚姻存續2年以上、對無(限制)行為能力我國籍子女,有扶養事實&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、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、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、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、為國人之監護人或輔助人)
自申請日往前推算,合法居留連續不中斷居住滿3年,每年居住183日以上。
*(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,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,但不列入合法居留日數)
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其父、母、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  
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 
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 曾有合法居留連續且不中斷 10 年以上。
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有殊勳於中華民國  
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,申請隨同歸化  
有下列各款情形者,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:
  1.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。
  2. 在臺灣地區就學。
  3. 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。
  4. 喪失原國籍,尚未取得我國國籍,等待回復原國籍。
  5. 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。
  6. 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。
  7. 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、證人。
以上開1到7項之人為依親對象。
  應備文件 經理人/代表人 外籍專業人員 (非僑外生或僑外生評點未達70) 外籍專業人員 (僑外生評點達70) 注意事項
應聘人
1. 6個月內2吋彩色白底照片*3  
2. 護照正本  
3. 在台居住地租約正本  
4. 履歷表影本  
5. 聘僱契約影本  
6. 一個月內在職證明正本  
7. 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     
8. 畢業證書影本    
9. 評點表及符合各評點項目應備文件正本    
10. 其他(外交部依個案要求提供)  
  應備文件 經理人/代表人 外籍專業人員 (非僑外生或僑外生評點未達70) 外籍專業人員 (僑外生評點達70) 注意事項
應聘人(港澳居民須加附)
1. 港澳居民申份確認書正本  
2. 出入境許可證正本 已入境停留者加附
3. 港澳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  
4. 經驗證5年內港澳警察紀錄證明正本 3個月內有效
5.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3個月內有效
6. 保證人身分證影本、保證書正本  
7. 保證人在職證明(非二等親內)正本  
  應備文件 經理人/代表人 外籍專業人員 (非僑外生或僑外生評點未達70) 外籍專業人員 (僑外生評點達70) 注意事項
雇主
1. 投審會核准函影本     辦事處代表人免附
2. 設立(變更)核准函、登記表影本  
3. 設立登記地租賃契約影本  
4. 實際工作地租賃契約影本  
5. 營業額證明文件影本 設立滿一年加附
  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
1. 投資款項結匯證明
(匯入匯款通知書、買匯水單)
資金匯入後,須由負責人至籌備處開設分行申請
2. 籌備處存摺封面頁、蓋章頁、金額頁  
3. 存款餘額證明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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