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人士除了配偶外不可申請居留,此外目前台灣沒有開放大陸人士來台工作,只能以專業交流或商務活動交流方式申請停留(在台居住期間低於 180 天),其中最常見的是投資經營管理。和眾移民顧問團隊依個人情況規劃建議停留方式,協助申請取得入出境許可證,針對陸資來台投資申請和眾團隊經驗豐富,且對個人及公司提供一站式全面性的服務!

台灣認定的大陸地區人民:

  •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(包含旅居國外者)。
  • 旅居國外者,包括在國外出生,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(但不含旅居國外4年以上,且取得當地國籍者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有效護照者之人民)。

可申請停留之方式:

  • 宗教教義研修。
  • 教育講學。
  • 投資經營管理--甲類:
    1. 自然人投資金額達 20 萬美元以上之本人。
    2. 法人投資金額達 20 萬美元以上之兩位董事或監事(投資金額每增加 50 萬美元,可以申請之董監事增加 1 位,最多 7 位)。
    3. 法人來台成立辦事處之負責人。
  • 投資經營管理--乙類:
    1. 自然人或法人投資金額達 30 萬美元以上之公司(投資金額每增加 50 萬美元,可以申請之董監事增加 1 位,最多 7 位),設立未滿 1 年,實收資本額或營運資金達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;公司設立 1 年以上,最近 1 年或前 3 年平均營業額達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…等,可申請經理人或主管、專技人員 1 人。
      應備文件  
      經理人 無需檢附,但限申請 1 人。
      主管、專業技術人員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:
      • (1)碩士學位。
      • (2)學士學位+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。
      • (3)有專業技術證明+ 5 年相關工作經驗。
    2. 法人來台成立辦事處之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。
      • 科技研究。
      • 藝文傳習。
      • 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。
      • 駐點服務。
      • 研修生。
      • 短期專業交流:政府機關交流、從事參觀.訪問.考察.領獎.參與研討會.會議.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等。
      • 演講。
      • 商務研習:含受訓。
      • 短期商務活動交流:含商務訪問、會議、考察、參加展覽、參觀展覽、海空運服務。
      • 配偶來臺團聚。
      • 就學。
      • 探親。
      • 履約活動:含為邀請單位從事驗貨、售後服務、技術指導、培訓等。
      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:跨國企業係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,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,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,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、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,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,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:
        • (1)申請前 1 年於全世界資產達 20 億美元以上。
        • (2)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。
        • (3)國內員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,且其中 50 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。
        • (4)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 10 億元以上。
        • (5)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 15 億元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