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內政部訂有「創業家簽證」,可以個人或團隊方式申請(每一申請團隊人數,以不超過 3 名為原則)。
經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,首次申請居留期間最長為 1 年,居留期間屆滿前,符合條件可申請展延,每次展延期間最長為 2 年。
創新創業投資金額較「投資移民」低,但是其他申請條件比較難達到:
1.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- 獲得國內外創投投資,或國內外新創募資平臺投資達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。
- 1 年內曾經進駐我國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,或近 5 年評鑑優良之創育機構。
- 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、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,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。
-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、設計競賽獲獎,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台專案計畫通過。
- 申請事業或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。
- 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達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,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。
- 經我國政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。
- 已在臺設立未滿 5 年且具新創能力之事業,擔任負責人、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,並投資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。
2.取得創業家簽證,首次核發最長僅可居留 1 年,且在臺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才可有申請展延 1 ~ 2 年的資格。
- 最近 1 年或最近 3 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。
- 最近 1 年或最近 3 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。
- 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 3 人以上。
- 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,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