歸化居留方式 居住條件
自願歸化 自申請日往前推算,合法居留連續不中斷居住滿5年,每年居住183日以上。
*(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,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,但不列入合法居留日數)
依親
(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、為國人配偶,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、國人配偶死亡未再婚,與其亡故配偶親屬往來或婚姻存續2年以上、對無(限制)行為能力我國籍子女,有扶養事實&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、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、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、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、為國人之監護人或輔助人)
自申請日往前推算,合法居留連續不中斷居住滿3年,每年居住183日以上。
*(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,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,但不列入合法居留日數)
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其父、母、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  
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 
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 曾有合法居留連續且不中斷 10 年以上。
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有殊勳於中華民國  
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,申請隨同歸化  
有下列各款情形者,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:
  1.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。
  2. 在臺灣地區就學。
  3. 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。
  4. 喪失原國籍,尚未取得我國國籍,等待回復原國籍。
  5. 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。
  6. 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。
  7. 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、證人。
以上開1到7項之人為依親對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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