歸化居留方式 | 居住條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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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願歸化 | 自申請日往前推算,合法居留連續不中斷居住滿5年,每年居住183日以上。 *(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,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,但不列入合法居留日數) |
依親 (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、為國人配偶,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、國人配偶死亡未再婚,與其亡故配偶親屬往來或婚姻存續2年以上、對無(限制)行為能力我國籍子女,有扶養事實&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、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、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、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、為國人之監護人或輔助人) |
自申請日往前推算,合法居留連續不中斷居住滿3年,每年居住183日以上。 *(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,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,但不列入合法居留日數) |
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其父、母、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 | |
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| |
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 | 曾有合法居留連續且不中斷 10 年以上。 |
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有殊勳於中華民國 | |
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,申請隨同歸化 | |
有下列各款情形者,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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